功能性委員會
審計委員會
審計委員會之職權
1.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2.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3.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4.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5.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6. 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7.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8.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9.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10.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11.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113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
| 職稱 | 姓名 | 實際出席次數 | 委託出席次數 | 實際出席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獨立董事 (主席) | 孫初偉 | 7 | 0 | 100.00% |
| 獨立董事 | 吳尚昆 | 6 | 0 | 85.71% |
| 獨立董事 | 盧宏鎰 | 7 | 0 | 100.00% |
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
1. 創為公司內部稽核為獨立單位,隸屬董事會,並在董事會列席報告。
2. 內部稽核規程明訂內部稽核覆核公司作業程序的內部控制,稽核工作係依據董事會通過的稽核計畫執行,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效率,提報稽核報告,適時提供改善建議,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,並協助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。內部稽核覆核公司各單位及所有子公司所執行的自行檢查,包括檢查該作業是否執行並覆核文件以確保執行的品質,並綜合自行檢查結果,報告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。
3. 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,經審計委員會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。
| 檔案名稱 | 下載附件 |
|---|---|
| 111年度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| |
| 112年度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| |
| 113年度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|
薪資報酬委員會
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
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,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,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,以供其決策之參考。
113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
| 職稱 | 姓名 | 實際出席次數 | 委託出席次數 | 實際出席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獨立董事 (主席) | 吳尚昆 | 6 | 0 | 85.71% |
| 獨立董事 | 孫初偉 | 7 | 0 | 100.00% |
| 獨立董事 | 盧宏鎰 | 7 | 0 | 100.00%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