功能性委员会
审计委员会
审计委员会之职权
1. 依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制度。
2.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3. 依证交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、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资金贷与他人、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。
4.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。
5. 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6. 重大之资金贷与、背书或提供保证。
7. 募集、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。
8. 签证会计师之委任、解任或报酬。
9. 财务、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10. 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。
11. 其他公司或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。
113年度审计委员会运作情形
| 职称 | 姓名 | 实际出席次数 | 委托出席次数 | 实际出席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独立董事(主席) | 孙初伟 | 7 | 0 | 100.00% |
| 独立董事 | 吴尚昆 | 6 | 0 | 85.71% |
| 独立董事 | 卢宏镒 | 7 | 0 | 100.00% |
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及会计师之沟通情形
1.創為公司内部稽核为独立单位,隶属董事会,并在董事会列席报告。
2. 内部稽核规程明订内部稽核覆核公司作业程序的内部控制,稽核工作系依据董事会通过的稽核计画执行,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效率,提报稽核报告,适时提供改善建议,合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实施,并协助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。内部稽核覆核公司各单位及所有子公司所执行的自行检查,包括检查该作业是否执行并覆核文件以确保执行的品质,并综合自行检查结果,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。
3. 本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,经审计委员会同意,并提董事会决议。
| 档案名称 | 下载附件 |
|---|---|
| 111年度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及会计师之沟通情形 | |
| 112年度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及会计师之沟通情形 | |
| 113年度独立董事与内部稽核及会计师之沟通情形 |
薪资报酬委员会
薪资报酬委员会之职权
系以专业客观之地位,就本公司董事及经理人之薪资报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评估,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,以供其决策之参考。
113年度薪资报酬委员会运作情形
| 职称 | 姓名 | 实际出席次数 | 委托出席次数 | 实际出席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独立董事(主席) | 吴尚昆 | 6 | 0 | 85.71% |
| 独立董事 | 孙初伟 | 7 | 0 | 100.00% |
| 独立董事 | 卢宏镒 | 7 | 0 | 100.00% |